规范殡葬行为 倡导文明祭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规范殡葬行为,倡导文明祭祀,构建和谐龙泉,进一步加强城乡文明环境治理工作,推动我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一、社会公共墓地是经四川省民政厅审批,取得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

二、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严禁建立家族、宗族墓地。

三、需购买公墓墓位、墓穴(塔位)的公民,应持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书,也可持迁坟证明书到公墓经营机构办理。必须与公墓经营机构签订由成都市民政局监制的社会公共墓地销售统一合同,公墓经营机构出具发票和国家民政部监制的骨灰安葬证书。严禁炒买炒卖墓位、墓穴(塔位),不得预售墓位、墓穴(塔位)。

四、购买公墓的公民,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墓位年管理费标准,一次缴纳五年管理费,到期续缴。

五、提倡节俭办丧事,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使用封建迷信用品。提倡“绿色殡葬”(草坪葬、树葬、网上祭祀),逐步革除丧葬陋习。

六、严禁乱埋乱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各类土地作墓地。

七、严禁寺庙对外提供殡葬服务,不得向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人(包括信教群众)提供遗体火化、骨灰安放等服务。

八、严禁在遗体接运和出殡安葬的沿街沿路乱抛撒纸钱和燃放爆竹(含电子鞭炮)。

九、在缅怀亲人的时候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严禁在社区、楼群、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燃烧香烛、纸钱等丧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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